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破解养老服务业发展瓶颈,激发市场活力和民间资本潜力,促进社会力量逐步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和湖南省民政厅等 13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民发〔2017〕38号)精神,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切实增强老年群体获得感,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一)降低准入门槛。按照上级部署和要求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放宽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养老服务机构在住所外设立经营场所,与住所属同一区县(市)工商部门登记管辖区域的,经营场所可以申请备案。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非本市投资者举办养老服务项目与本市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各地不得以任何名目加以限制。(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二)放开外资准入。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鼓励境外投资者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服务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专业护理服务机构及研发、生产老年产品用品。鼓励境外投资者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其享有与境内投资者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同等的土地政策、税收优惠、财政支持等待遇。(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三)精简行政审批。养老机构审批涉及的有关部门,应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提高行政效率。凡 1998年 9月以前建设使用,且未发生改、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不需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建筑面积在300平米(含)以下或者投资 30万元(含)以下的养老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对养老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实施分类管理,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实施审批制或备案制。对申请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责任单位:市消防支队、市环保局、市民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四)优化政务服务。建立“一门受理、一并办理”的网上并联审批机制,压减和理顺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统一受理申请材料、统一组织开展并联审批、督促协调审批进度、每一阶段流程限时办结并统一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审批结果。将投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项目审批(或项目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 4个阶段。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项目建设审批(或项目核准、备案)阶段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牵头用地审批阶段工作;城乡规划部门负责牵头规划报建阶段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牵头施工许可阶段工作。(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五)加快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进一步深化公办养老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推动公办民营、公建民营,鼓励外资和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革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方式,鼓励实行服务外包。(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二、大力提升养老服务质量
(六)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全覆盖。按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试行)〉的通知》(长政发〔2017〕10号)和打造“15分钟生活圈”的要求,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新建住宅小区按每百户30平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的住宅区按每百户20平米开辟养老服务用房,且每处最低不少于200平米。允许几个邻近的规模较小的新建住宅小区,集中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共享共用。社区办公服务用房要拿出一定比例面积用于养老服务,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标准要求的,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督促乡镇街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用房。(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七)着力提升城乡养老服务品质。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开展短期寄养、日间托养等服务,按照《长沙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清单的通知》(长民发〔2017〕20号)分别提供无偿或有偿服务。街道、社区不得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运营方收取任何费用。鼓励发展社区嵌入型养老机构,满足老年人就近养老需求。加大区县(市)社会福利中心建设力度,确保2020年前每个区县(市)建成一所300张床位以上的社会福利中心,打造成为区域示范性养老机构,为特殊困难老人提供养老托底保障。推进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提升农村居家养老服务质量。鼓励农村敬老院拓展社会养老服务,将其打造成为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八)大力推进医养融合。建立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审批绿色通道,支持养老机构开办符合老年人健康养老需求的老年护理院、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医务室、门诊部等医疗卫生机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可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床位在 500张以上的大型养老机构必须创造条件建设内设护理院、医务室、门诊部,符合条件的可设置老年病医院、老年病康复医院。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康复、护理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医疗康复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鼓励医疗机构转型为护理型养老机构。鼓励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社区老年照料机构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推进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与周边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急救、转诊、巡诊等合作机制,以合作形式为老年人提供便捷医疗服务。逐步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着力解决失能老人基本生活照料、慢性病管理、康复护理、临终关怀服务等问题。(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发改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九)加强养老服务质量监管。建立养老服务评估体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老年人行为能力评估。建立养老服务监管信息平台,对城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养老机构服务情况进行监管,探索将服务人次、服务质量与政府补贴发放等挂钩。继续开展养老机构服务质量专项行动,切实提升养老服务质量。(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市老龄办,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十)提高老年人生活便捷化水平。加强商场、超市、博物馆、景区等公共服务场所无障碍设施建设,严格执行无障碍设施建设相关标准,在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环节严格把关。通过政府补贴、产业引导和业主众筹等方式,加快推进老旧居住小区和老年人家庭的无障碍改造,重点做好居住区缘石坡道、轮椅坡道、公共出入口、走道、楼梯、电梯候梯厅及轿厢等设施无障碍改造,支持符合条件的多层老旧住宅加装电梯。优先支持贫困、失能、高龄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增强老年人居家生活自理能力,提升居家生活品质。发展适老公共交通,改善老年人乘车环境,继续落实老年人乘车优惠政策,不断扩大优惠覆盖范围和优惠力度。(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老龄办)
(十一)创新智慧养老服务。发布“长沙养老服务一张图”,建立区县(市)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完善虚拟养老院功能,在养老服务机构和老人家庭推广使用各类智能产品,依托养老信息平台,提供家政预约、医疗保健、紧急救助等线上线下服务。(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十二)完善土地支持政策。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保障合理用地需求。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其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的,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以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5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十三)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1.加大养老机构建设运营财政补贴力度。对符合相关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自建新增床位每张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补贴,租用(改、扩建)新增床位每张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补贴;每接收1名本市户籍60周岁以上人员,按照自理、半失能、失能和失智老人分别给予民办养老机构每月160元、350元和 500元的运营补贴。对公办养老机构(含福利院、福利中心、敬老院等)利用闲置资源,接收本市户籍、非特困供养范围的半失能、失能、失智老人,按照每人每月 200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市本级公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由市财政负担,其他养老机构建设运营补贴由市、区县(市)两级财政按4∶ 6的比例分担。(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2.继续实施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市财政给予 4A、3A 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原一类、二类日间照料中心)10万、8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每年 5万、4万元的运营补贴,给予2A、A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原一类、二类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每年3万、2万元的运营补贴。市级福彩公益金对5A 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给予30万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和每年15万的运营补贴;对移交养老机构或专业为老服务组织连锁运营(连锁运营指以同一机构或同一组织名义运营3A、4A 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达3家以上)的3A、4A 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在原有运营补贴标准上,再给予每年4万的运营补贴。区县(市)级补贴标准应不低于市级。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按照一、二、三类分别由市级福彩公益金给予每家 10万、8万、5万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区县(市)自行制定相关办法对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进行补贴。(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继续对本市户籍的城区困难老年人实施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年满60周岁的失能半失能低收入家庭老人以及百岁老人,可申请每月300元的服务补贴;年满 60周岁的失能半失能低保老人、失独低收入老人,年满 70周岁的低保老人、失能半失能低收入老人,可申请每月400元的服务补贴;年满60周岁的失能半失能散居“三无”老人,年满 70周岁的散居“三无”老人、失独低收入老人,获市级以上劳模称号的低收入老人,可申请每月500元的服务补贴。服务补贴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1∶ 2比例分担。服务补贴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上述对象入住养老机构的,服务补贴可抵扣入住费用。农村困难老人和县(市)城镇困难老人的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补贴由各区县(市)具体制定实施办法。(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3.推行养老机构消防补贴。鼓励民办养老机构完善设施,主动开展养老机构消防改造,确保入住老人的安全。对于 50张床位以上的民办养老机构获得消防备案或者验收合格凭证的,市级按照1000元/床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消防补贴。该项资金在福彩公益金中列支,区县(市)自行制定配套标准。(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十四)破解养老服务融资难题。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引导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养老服务业。鼓励金融机构要在符合市场原则的前提下,放宽贷款条件,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积极提供融资便利。(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民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四、加强组织保障
(十五)强化组织领导。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组织协调机制,及时制定实施方案,确保将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市直各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促进养老服务提质增效。
(十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将养老护理员培训作为职业培训和促进就业的重要内容,通过机构实训、就地培养等途径加大护理员培育力度。大力推行学历教育,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人才。吸引青年人才报考、就读养老服务相关专业,鼓励本、专科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积极开发老年人力资源,为老年人的家庭成员提供养老服务培训,倡导“互助养老”模式。
(十七)加强监督管理
1.强化服务监管。建立健全民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养老机构运营和服务的监管。禁止以举办养老机构名义从事房地产开发,禁止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禁止改变机构的养老服务性质。做好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信息监测和分析工作,做好政策宣传和风险提示工作。对养老服务中虐老欺老等行为,对养老机构在收取保证金、办理会员卡和发行金融产品等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加强养老设施和服务安全管理,建立定期检查机制,确保老年人人身安全。
2.强化资金监管。强化政府补贴资金使用监管,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项目申报、评审、验收、退出等机制,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各项补贴的申报核实验收工作,市民政部门采取互联网监管、实地抽查等方式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加强医养结合机构医保资金监管,依法对纳入医保定点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保经费的使用进行监测和监管。
五、本意见自2019年1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月2日
(来源:长沙市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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