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全面实行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制
发布人:广州老博会|EldExpo老博会 发布日期:2019-11-11 阅读量:3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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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养老机构只需登记备案即可。记者获悉,日前,广东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等11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和监管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明确,鼓励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业,建立健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进一步提升广东养老服务水平。

 

《通知》规定,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设立民办公益性(即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由举办者依法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登记。设立民办经营性(即营利性)养老机构,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设立公建公营(公办)的养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采取公建民营形式设立的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机构经营性质依法向相关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此外,港澳台、外国投资者举办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机构经营性质依法向相关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通知》规定,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应当主动向民政部门备案,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等材料。针对新设立养老机构、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原许可的养老机构、养老机构变更等四种情形,《通知》分别明确备案流程。其中,新设立养老机构,养老机构举办者应当在完成登记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到养老机构所在市或县(市、区)民政部门对外窗口或养老服务业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后未在规定时限内备案的养老机构,经提醒和检查督促仍然不备案的,列入黑名单并按规定予以惩戒。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前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含原省级登记许可的)有效期满自动作废,需到该机构所在市或县(市、区)民政部门办理备案。

 

文章来源:信息时报